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反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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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反馈(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XXX)(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以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的名义提交了《建议反馈》,一共6条建议。现在已经过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逐条与君分享:

建议一:附录C应增加经营期内多次土壤扰动情景的计算方法

1.涉及的条款

附录C(规范性附录)“森林土壤有机碳储量变化计算方法”

2.现行条文(修订征求意见稿)

b)整地造林之后5年内,受整地对土壤扰动的影响,项目土地的土壤有机碳含量线性下降;从第6年之后,随着林木根系和凋落物分解的返还,项目土地的土壤有机碳含量线性上升,恢复至整地前的土壤有机碳水平大约需要20年左右;

c)整地造林之后第20—40年间,随着林木根系和凋落物分解的返还,项目地块的土壤有机碳含量继续线性增加,但在第40年后土壤有机碳含量达到稳定状态,即不再增长。

3.问题分析

本次修订在适用条件(第2节)中已将原f款“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删除,这一调整为林下经济等经营活动留出了空间。但附录C的假设模型仍仅考虑造林之初的单次整地扰动,其“下降5年→恢复20年→线性增长20年→40年后稳定”的曲线完全未覆盖经营期内再次发生土壤扰动(如林下种植、抚育间伐、设施建设等)的情景。

由此造成逻辑矛盾:适用条件不禁止了,但计算模型不支持。20—40年的计入期内,项目业主若开展林下经济,其土壤碳变化无法按附录C现有公式(C.1)合理核算,实质上仍被排除在外。

4.政策依据

Ø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食品,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森林食品、林下经济,不断挖掘培育‘森林粮库、钱库’”。

Ø 我协会在云南的调查显示:实施林下经济项目的林地,平均约30%的面积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土壤扰动;东部丘陵地区扰动比例预计更高。

Ø 国家大力推进“多种经营”转型,林下经济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方向之一。

5.修改建议

在附录C中增加一条假设条件(或新增附录C小节),规定经营期内发生重复扰动时的处理方法:

d)经营期内因林下种植、抚育采伐、设施建设等活动再次扰动土壤的,

项目业主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将该扰动地块从项目土壤有机碳库中剔除,相应调减项目面积;

2)采用保守性原则,将扰动当年及之后5年的该地块土壤有机碳密度变化量按附表C.1中“≤5年”的对应负值计算,此后按附录C原有假设条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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