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对土壤扰动进行了严格限制:“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该限制旨在“确保土壤中碳储存的稳定”,其依据主要在于方法学中指出:“土壤有机碳储量及其变化的监测成本较高、监测结果不确定性大”,且“基于保守性原则和成本有效性原则...恢复至整地前的土壤有机碳水平大约需要20年左右...整地造林之后第20-40年,项目地块的土壤有机碳含量呈线性增加,且在第40年后达到稳定状态”。
核心观点:
然而,从发展的视角审视,对土壤扰动进行一刀切的限制没有必要,甚至可能阻碍碳汇目标的实现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论证:
1.不符合碳库建设的根本需求
方法学规定土壤有机碳库(通常指30cm深度内的矿质土、有机土(含泥炭土)中的有机碳,以及难以从地下生物质中区分的直径≤2mm的细根)是项目情景下的必需碳库。
既然碳库是“生态系统中碳储存的形式或场所”,其碳储量增减应基于项目监测数据与基线数据的差额计算。该限制过于保守,仅着眼于扰动可能导致土壤碳库流失(泄露)的风险,却忽视了其潜在的弊端:人为干预(包括必要的土壤管理措施等额外性)提升土壤碳库储碳能力的可能性被抑制。限制措施实质上阻碍了通过科学管理手段主动增加土壤碳汇。
2.不符合科技发展的趋势
监测能力动态发展:方法学以当前“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大”为由实施限制,未能预见科技发展的潜力。在项目周期动辄20年甚至数十年的背景下,监测技术必将进步,成本有望下降,不确定性也将逐步降低。固守现有限制,不仅可能错失未来利用更精准监测技术的机会,甚至可能制约相关科学技术(如土壤碳监测、管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我们应秉持发展的观点看待技术进步。
新兴技术的应用需求:最新研究(如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南非开普敦大学、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联合团队)表明,陆地菌根真菌在全球储存了超过13千兆吨的碳(约相当于全球化石燃料年排放量的36%)。随着科技进步,应用菌根菌剂等生物技术有望成为增强土壤碳汇的重要手段。而这类技术的应用,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定程度的土壤扰动。现有限制条款对此类创新技术构成了直接障碍。
3.不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政策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食品,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森林食品、林下经济,不断挖掘培育‘森林粮库、钱库’”。发展林下经济(无论是种植、养殖还是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必然伴随不同强度的土壤扰动(如种植、管理、设施建设等)。
我司在云南的调查显示:实施林下经济项目的林地,平均约30%的面积会受到扰动(基于当地地貌特点);若在我国东部丘陵地区发展林下经济,扰动比例预计更高。林下经济是推动林业从单一木材生产向综合、立体化“多种经营”转型升级的关键路径。然而,现行方法学对土壤扰动的限制,将大量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备显著生态与经济协同效益的林下经济项目排除在造林碳汇项目之外,这显然与国家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战略方向相悖。
结论与建议:
作为碳库,其净碳汇量计算的核心原则应是“碳储存增量减去泄露量”。若土壤扰动行为确实导致了可测量的碳流失(泄露),从项目总碳储量中相应扣除即可,无需实施事前限制。
对于担忧扰动可能造成的土壤侵蚀等环境问题,完全可以在方法学的“保障可持续发展”章节中设置明确的管理规范和监测要求加以预防和管控。
建议方法学修订:
1.摒弃对土壤扰动的绝对禁止,转而建立基于科学评估和可测量泄露扣除的管理框架。这既能保障碳汇核算的严谨性,又能为科技创新和林下经济发展留出必要空间,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
2.紧扣《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指导,除“有机土壤”外,增加“矿质土壤”,同时要减扣掉石漠化或石质山地中没有土层或达不到土壤碳库的林地面积。